1)退伍高职(专科)文凭战士,经考试合格后,可免试就读成人本科;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,实行统一考试和独立划线,独立下发录取计划,单独录取。符合录取要求的,可以录取普通本科;在部队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,按照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升本科继续学习的通知要求,免试继续学习。
开设“退役大学生士兵”重点研究生招生计划。根据实际需要,教育部每年安排5000人以内的专项计划,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,并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独发布。
退役本科文凭战士(含大学新生)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,初试总分加10分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;获得二等功或以上奖励,推荐研究生免试(指初试)。
(2)退休后,普通高校大学生士兵可以向学校申请调整专业。经学校同意并履行有关程序,报省教育厅备案后,可以转学。原学校撤销的,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安排,转学同等学历相关专业。如果个别学习有困难,可以申请增加学习时间。
(3)普通高校学生(含大学新生)入伍退休后复课或入学,经学校考核合格,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、校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,优先考虑“辽宁省高校优秀学生”。
退役大学生士兵申请入党时,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,直接纳入入党积极分子。符合《中国共产党党章》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标准的,可以优先考虑入党。
(4)退出现役后,普通高校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,享受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。公司优先进入大学创业孵化基地,免费享受政策咨询、项目开发、创业培训、实习培训等服务。
(五)根据全省每年公务员考试工作计划,拿出一定比例的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机关公务员职位,有针对性地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。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军队服役期间被视为基层工作经验。
(6)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,可以参照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录用(聘用)手续,再次向高校申请就业登记证。地方公安机关根据退出现役大学毕业生持有的《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》,办理从原籍到工作地点的户口迁移手续。退出现役后三年内,优先考虑我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。
(7)实施激励自主创业的政策。帮助各级高校毕业生和初中、成人教育毕业生参军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,建立经济实体,建立小型微利企业,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双重效应。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(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)、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,可给予2000-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,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专项就业资金中支出。
(8)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。各级高校毕业生和初中、成人教育毕业生从事个人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退役士兵,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经办金融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。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。合伙经营、组织就业的,经办金融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、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。
(9)实施税收减免政策。从事个体经营(建筑、娱乐、广告、桑拿、按摩、网吧、氧吧除外)的城市退役士兵,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。从事农业机械耕作、排灌、害虫防治、植物保护、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、畜禽、牲畜、水生物交配和疾病预防业务的,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免征增值税。
(10)实施包容性就业培训政策。各级高校毕业生和初中、成人教育毕业生的退伍军人,可以参加省组织的免费职业技术培训,并推荐职业资格证书。